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?
以現今活潑多元的工商社會,於各式各樣的活動中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,可說非常普遍,而最常見被利用的著作種類大致上有音樂、錄音與視聽著作,如歌手之演唱、舞蹈中之音樂、播放之電影片等。另就主辦單位舉辦活動之目的,又大抵可區分為具有營利目的與非營利目的之活動,考量到非營利活動舉辦目的所具有社會公益之意義,因而我國著作權法特於第55條規定: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作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需求之權衡機制,亦即符合該等要件者,利用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,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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